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用房 产权分割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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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3 更新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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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用房 产权分割管理试行办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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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建设松山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推动先行先试政策出台,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松山湖(生态园)实际,制定本办法。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一、适用范围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一)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是指在松山湖(生态园)辖区内的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上,以产业用房为主要建设内容,并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的产业项目。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和《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²0¹6¹0号)允许分割销售的科研用地项目,均遵照市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三)项目投资协议、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不适用本办法。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二、转让资格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一)认定条件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¹、转让方须是在松山湖(生态园)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²、项目用地全部开发建设完毕,已通过竣工验收或已取得整栋产权证。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³、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¹0000平方米。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4、项目有清晰的产业定位,有专职的管理团队,有健全的管理机制,有超过一年的实际运营,有进驻运营的企事业单位。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二)审批流程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转让方向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与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签订《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监管协议》,到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完善用地手续,参照房地产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三、受让资格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一)认定条件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产业用房产权分割受让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¹、受让方须是在松山湖(生态园)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²、受让方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东莞松山湖(生态园)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重点引进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机器人与智能装备产业、新能源产业、现代服务业等4+¹”主导产业,以及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³、受让方有经济效益:自提出申请之日前¹²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²000万元及以上,或在园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达到¹00万元及以上(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4、受让方有科研投入:自提出申请之日前¹²个月内,研发设计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³%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5、受让方有人才储备:从事研发和创新活动的研发设计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¹0%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6、科研用地项目的受让方须经市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或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认定,具备科研用地准入资格。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7、总建筑面积小于³000平方米的独栋产业用房的受让方须为总部(或区域总部)企业。总部(区域总部)企业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企业;在园区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园区(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³个。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二)审批流程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受让方向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与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签订《东莞松山湖(生态园)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受让方监管协议》,到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让手续。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四、地价机制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须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剩余适用年限不变),土地出让底价按商服用地地价的0.4¹ 倍进行修正后评估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剩余年期下产权分割项目用地市场价格扣减原土地使用条件下项目用地市场价格的差额。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五、转让价格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产业用房产权分割实行最高限价,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可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以及园区产业政策导向等因素确定。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六、产权管理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的产业用房(不含配套设施用房),分为可对外销售和自持两部分。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部分,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部分,可按照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面积不得少于³0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基本单元是指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产业用房空间。固定界限可参照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核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图册等),也可按照经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的企业申报的分割方案确定。市住建部门按照房地产项目的有关规定按项目一次性办理现售手续,房管部门参照商品房销售办法办理独立的产权证。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自持的产业用房部分和配套设施用房,可进行产权确权(只记载于不动产权登记簿中,但不颁发《不动产权证》),可自用和出租,但不得销售、不得转让。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七、二次转让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可对外销售的产业用房销售后,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二次转让。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八、监督管理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和跟踪评价。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建立监管巡查制度,按照监管协议对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监督,对相关约定未达到监管协议要求的,应按监管协议有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销售产业用房,不得改变为商品住宅或商业等非产业用途。产业用房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方如有隐瞒实情、伪造证明、骗卖骗买的,或以商铺住宅名义违规宣传、转让产业用房的,立刻取消其有关资格,将其载入企业不良记录,转让方永不再享受东莞市所有扶持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九、附则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本办法由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²0²¹¹²³¹日。原《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技楼宇分割转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松山湖〔²0¹4¹0¹)同时废止。4T0万紫千红企业选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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